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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代理记帐的服务内容:
1 提供会计代理记帐、财务税务咨询、纳税申报、验资、增资、审计、工商年检、网上纳税申报等。
2 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金明细表);
3 税务申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河道管理费);
4 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金明细表);
5 电算化登记明细分类证,登记总帐(包括:总帐、二级科目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6 及时传递财税政策;对客户在财政、公司注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口头建议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