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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告》,凡是在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用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大包装10公斤。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活动。
《通告》规定,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和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
据悉,本通告所指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是指以散装形式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无预包装、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QS标志、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酱油和食醋。
省食药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对违反该规定要求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中国吃网温馨提示: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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